股東議事規則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二、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辦理簽到,簽到手續以簽到卡代替之。出席股數以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股東會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三、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股東出席權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權數者,亦同。
四、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五、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六、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七、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決議。
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會議依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議決不得變更之;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會議未終結前,主席非經議決不得宣佈散會;主席若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十、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未經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一、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違反本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十二、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若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三、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十四、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並提付表決。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十六、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經投票表決相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十七、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十八、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十九、 會議進行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得由主席裁定暫停開會,並視情況宣佈續行開會之時間,或經股東會決議於五日內免為通知或公告續行開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仍得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二十、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十二、 本規則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通過。
民國111年5月27日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