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章
一、營業項目:
-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nternet access service)
- 線上資訊服務(On-line information service)
- 電子文件服務(Electronic mail service)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三、用戶租用本公司業務,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本公司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終止契約,並辦理無息溢繳退費事宜。
五、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六、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七、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
1、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事宜。
4、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客戶租用本公司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修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2、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善後及賠償事宜。
4、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客戶租用本公司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修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八、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2)2784-1000,傳真專線:(02)2784-1092,網址:www.acercsi.com。
九、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應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十、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十一、本公司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十二、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需繳納所積欠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