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ctional Committees 審計委員會 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目前委員為4席,均為獨立董事。 職權事項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重要決議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依照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成員由董事會就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之人選決議委任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委員會目前為3席,且均為獨立董事。 職權事項如下: 一、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及獨立性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重要決議 功能性委員會成員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回上頁